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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妥善解决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申领问题
2013-11-06 16:39:00    来源:宁夏机关党建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3-11-06 16:39: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文件,明确了区直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相关待遇申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伤职工经属地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待遇审核申请。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审核工作,在计算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按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人社厅复核确认的工伤待遇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资金拨付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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